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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理驻榕办今后不得新增驻省会办事机构[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3 01:18:59 阅读: 来源:模具钢厂家

闽南网8月3日讯 今年3月,《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出台,各地将撤销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的办事机构。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明确了清理时间表。

根据《方案》,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及其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省会城市,负责政务联络、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信息调研、接待服务等工作的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等办事机构和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所属的经营性实体(宾馆、饭店、餐馆等)。

今后不得新增 驻省会办事机构

《方案》明确,撤销县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榕和驻省内其他城市办事机构。设区市政府驻福州、厦门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

对于驻外省省会城市的办事机构,规定如下: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实行整合,保留1个。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实行整合,减至1个。

人员编制方面,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撤销机构的在编人员,原则上由派出部门将其连人带编安置到所属机构性质和经费渠道相同的单位。整合后的办事机构,超出编制和职数的,先予以安排,保留原职级待遇,今后人员只出不进、职数逐步消化。

《方案》还提出,今后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得新增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因从事专项工作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报省政府批准后设立,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12月1日前汇总

清理工作完成情况

《方案》明确,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全省清理规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据悉,3月9日—7月22日,有关部门已对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复核,拟定清理规范方式(方式包括保留、撤销、整合及脱钩),于8月20日前报送省机关管理局。

9月1日前,省机关管理局核实后,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10月31日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12月1日前,省机关管理局汇总我省清理规范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方案》指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做到应撤尽撤,不得弄虚作假、隐匿瞒报、消极应对。对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擅自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以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海都记者 李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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