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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是否还能要回借款-【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46:12 阅读: 来源:模具钢厂家

彭法宣 王彬荣

男子将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朋友,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经多次催收均未予归还,遂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近日,彭州法院受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

奇葩:好朋友借钱不还,男子诉至法院

彭州男子冯某与李某自小便是邻居,关系很铁。2014年5月14日,李某打电话给冯某,称父亲生病,需要一笔资金周转一下,冯某答应借款4万元给李某,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同日,冯某便通过妻子赵某的银行账号向李某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汇款4万元。2014年11月9日,冯某第一次向李某催还借款,李某称家中急需用钱要求延期归还。随后,冯某多次催还该笔借款,李某均置之不理。

2015年5月14日,冯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

疑问:没有借条,能否证明借款事实

2015年10月14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冯某向法庭提交了向被告李某转账支付4万元借款的业务凭证,催收被告借款的手机来往短信5条。法庭调取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记录,证实收取原告转账汇款4万元的银行卡号系被告李某开户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即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根据原告举示的银行转账业务凭证、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及法庭调取的关于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记录来看,证据相互结合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4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10日,彭州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万元借款,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借贷纠纷,往往缺少借据、借款协议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出借人通常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借款人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借款。对于出借人而言,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时即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借据等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根据原告举证的催被告还款的手机来往短信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审理法官提醒民众,在进行资金借贷时,切不可因为“关系铁”“交情深”而不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等,一旦发生纠纷,将增大保障合法权益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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