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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构建监管体制加大保护力度-【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3 20:35:24 阅读: 来源:模具钢厂家

建立法律屏障 切实保住湿地

福建省人大农工委委员在湿地调研。

今年1月1日,《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以前,由于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同类型的湿地由不同部门管理,多头主管、各自为政,难以形成湿地保护的合力。《条例》的出台,理顺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加大了湿地保护力度,为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助力。”省人大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我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调整范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红线管控制度,严格湿地占用的条件及程序,平衡湿地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为有效保护我省湿地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屏障。

根据史料记载,我省天然湿地历史分布区面积曾高达200多万公顷。而2010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省湿地面积仅87万多公顷,只有历史上湿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条例》结合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现状,并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进行有效衔接,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湿地保护工作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制度,并在具体章节中细化规定相关内容,达到保住面积总量的目的。

《条例》建立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制度,把省、设区市、县(市、区)的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的确定权限上收到省政府,并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

构建全方位监管体制

我省湿地共分为5类21型,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条例》从强化政府部门职能,完善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渠道等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次,根据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现状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林业厅职责的相关规定,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考虑到海洋渔业和水利部门在滨海、河流以及湖泊等相关湿地保护中也承担具体的保护管理职责,规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同时,规定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形成一个政府内部自上而下全覆盖的管理体制。

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监督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鼓励政府、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收紧占用湿地的口子

我省由浅海、河口、红树林和滩涂构成的滨海湿地占全省湿地总面积66%以上。论证中有部门和专家意见认为,滨海湿地一旦被破坏,其独特的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恢复。特别是较大规模的填海造地活动,对于省级以上的重要湿地,其重建或异地补建可能需要数百年才能恢复到天然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碳固存量,也可能永远无法恢复生态功能。

省人大有关人员谈到,在《条例》修改过程中,不断细化相关条款,提高占用门槛,切实遏制湿地面积的减少。对于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一律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将省重要湿地的占用条件缩小到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

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未开展占补平衡工作的补救措施及处罚手段。《条例》还设置了确需占用湿地必须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占用重要湿地或改变其用途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批准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等占用的前置条件,进一步严格湿地的占用程序。通过设置这些几近严苛的占用关卡和论证、审批程序,切实收紧占用的口子。(记者 林智岚 通讯员 林小燕 文/图)

责任编辑:蒋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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