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新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我公司收到欧盟高等法院关于公司要求取消欧盟针对出口欧盟皮鞋征收的16.5%反倾销税措施的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06年10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决定对原产于中国企业出口欧盟皮鞋类产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据此公司联合温州泰马等五家中国鞋企聘请Steptoe & Johnson LLP和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欧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适用的法律以及由此形成的裁定不符合欧盟法律。
2.2010年3月欧盟普通法院驳回公司等五家鞋企上诉请求,继续征收中国和越南企业出口欧盟皮鞋类产品16.5%的反倾销税。之后,本公司决定继续上诉至欧盟高等法院。
3.2011年3月31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取消对中国和越南出口欧盟皮鞋类产品征收的16.5%反倾销税。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我公司收到欧盟高等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 驳回欧盟普通法院在2010年3月4日对于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温州泰马鞋业的联合案件中做出的判决;
2. 取消2006年10月5日欧盟委员会针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法规;
3.令欧盟委员会承担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普通法院与本法院产生的诉讼费用;
4.令欧盟委员会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本公司无未披露重大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我公司已收到欧盟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涉及到的具体事项由我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做进一步后续跟踪。
2011年度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94,683.73万元,其中OEM收入35,596.2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2.08%(其中出口至欧盟国家的收入为17,324.2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88%)。欧盟委员会已于2011年3月31日终止了对中国和越南出口欧盟的皮鞋类产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欧盟OEM客户保持联系,进一步推动业务持续稳定发展。
五、备查文件
1、欧盟高等法院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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